连云港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工作指南

2021-08-26 新闻中心 24384次浏览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工作指南

一、备案依据

1.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函【2021248号)。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备案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应分别满足下列要求:a、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具有5年以上驾驶相应车型车辆的安全驾驶经历;b、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具有3年以上驾驶相应车型车辆的经历;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接受过教练员职业技能教育,则应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和驾驶相应车型车辆的经历,且具有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教练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要求及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要求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1)理论教学负责人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教学管理能力,持有理论教练员资格证,从事教练员工作3年(含)以上,近两年的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记录均为合格以上。

2)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应具备专业技能和教学管理能力,持有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证,从事教练员工作3年(含)以上,近两年的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记录均为合格以上。

3)教练车管理人员应具有汽车、机械、机电、运输管理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4)结业考核员应持有二级(含)以上教练员证,近两年的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记录均为合格以上。

5)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具有计算机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持有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

6.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教练车的技术状况应符合GB7258GB18565的技术要求,达到JT/T198中规定的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

7.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教学场地应当具备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人车隔离设施、行人安全通道和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三、备案材料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

 2.申请人单位证明、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包含教练场地图,并标明场地总面积、硬化面积、科目设置等,并附场地科目照片;

 6.教学车辆车型及数量证明;

 7.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8.各类设施、设备清单,并附照片;

 9.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10.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11.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12.健全的管理制度文本。

 四、备案程序:受材料审核备案

 五、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情况: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经营备案工作指南

 

一、备案依据

1.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函【2021248号)。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备案条件

()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三、备案材料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和产权证明;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和产权证明;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包含教练场地图,并标明场地总面积、硬化面积、科目设置等,并附场地科目照片;

6.教学车辆车型及数量证明;

7.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8.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9.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10.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备案程序:材料审核备案

五、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情况: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备案经营工作指南

 

一、备案依据

1.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函【2021248号)。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备案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4.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三、备案材料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包含教练场地图,并标明场地总面积、硬化面积、科目设置等,并附场地科目照片;

6.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7.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8.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9.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四、备案程序材料审核备案

五、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情况: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变更或增加

教练场地址)工作指南

 

一、备案依据

1.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函【2021248号)。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3.《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章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提出变更许可事项申请,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备案条件

1.驾驶员培训机构申请变更或增加;

2.其他情形。

三、备案材料

变更或增加教练场地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

2.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3.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租用教练场地的需提供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

4.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包含教练场地图,并标明场地总面积、硬化面积、科目设置等,并附场地科目照片;

5.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6.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实行备案制的无须提供);

7健全的管理制度文本。包含教学大纲、学驾流程、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规范、教练员信息、相关管理制度、预约及监督服务电话等。   

8.其他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申请材料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提供。

四、备案程序:材料审核备案

五、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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